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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