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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甲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甲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江*甲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在打工期间相识,并于2013年8月草率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名男孩江*乙,现年一周岁。被告在婚后生活中特别强势,处处以自我为中心,不能善待原告的母亲和孩子,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辱骂原告,甚至曾将原告右臂咬伤。现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债权150,000.00元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2011年相识,2013年结婚,不是草率结婚。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结婚登记审查表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7月15日登记结婚。

被告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微信聊天记录1份,证明原、被告间还有感情。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及以上分析,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原告江*甲和被告马某某2013年7月15日登记结婚,2014年生有一子江*乙。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承认在大连时有外遇,但被告表示可以原谅原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应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因原告曾有外遇伤害了夫妻感情,但被告表示可以原谅原告,自己不同意离婚。原告江*甲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希望原、被告彼此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利益为重,多一分谅解和宽容,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和交流,多为家庭和子女考虑,相信夫妻关系会日渐改善的。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江*甲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对原告江*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江*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江*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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