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15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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