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减半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张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邰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