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150元,并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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