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周某某申请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吕某某应支付申请人周某某案款515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1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吕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二执字第3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