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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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