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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