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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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