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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