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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诉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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