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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