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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4年4月22日,原、被告在和龙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7年10月15日生育以女林某甲。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与其结婚。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应当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但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查证后因仍无法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金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给原告金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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