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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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