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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