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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