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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蒲XX诉被告涂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蒲XX诉被告涂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们均系再婚,我和被告1998年1月同居生活,同年10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11日生育一女孩涂XX。现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们均系再婚,结婚时间、子女情况属实。我们感情挺好的,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1998年1月同居生活,同年10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11日生育一女孩涂XX。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否认夫妻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离婚,被告否认夫妻感情破裂。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此,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蒲XX与被告涂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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