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前民初字第2648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