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邓**与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杨*与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侯*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高**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与被执行人赵*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原告李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蒲XX诉被告涂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赵*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