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前民初字第41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彩款70000元及黄金首饰价款4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找不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4156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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