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苑**与崔**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苑**与被执行人崔**离婚纠纷一案,前**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34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债权1万元、一辆四轮车、一辆摩托车,2014年3垧玉米地收入申请人应得212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3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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