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姜**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姜大宝离婚纠纷一案,前**民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2009)前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自2013年1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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