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要求撤回对肖某某的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对肖某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原告郑*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吕**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丁新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孙**与邢**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姜**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邓**与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