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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要求撤回对肖某某的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对肖某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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