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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3周岁。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口角,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无法维持。故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人民币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我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6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4日生育一名女孩张**。2013年5月因原告离家而与被告分居生活,2013年6月开始至今子女在原告处。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两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分居时间较长,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且被告同意离婚,故本院依法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的离婚主张,应予支持。为维持婚生子女生活的延续性,其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郑*与被告张*离婚。

二、婚生女孩由原告郑*抚养,被告张*自2015年5月起直至该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每月负担该子女生活费人民币4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50元,由被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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