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刘雪苹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刘**离婚纠纷一案,乾**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乾民初字第1673号民调解书调解如下:一、原告刘**与被告王**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孩王**(2004年10月17日出生)由被告王**抚养,原告刘**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子女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00元。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送达申请执行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缴纳全部执行款,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并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0)乾民初字第1673号民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