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原告郑*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吕**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牛某某、李**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吕*与被执行人雷*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丁新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刘雪苹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许*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