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兰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重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尤金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孙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17)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重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前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兰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