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吕*与被执行人雷*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吕*与被执行人雷*离婚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宁*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如下:一、原告雷*与被告吕*离婚。二、共同财产: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铁西街住宅楼一套,价值70000元,归被告所有;东风标致牌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三、共同债务128800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将坐落于松原市宁江区铁西街房屋住宅楼一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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