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张某某与闫*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吕**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丁新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