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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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