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吕**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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