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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丁新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0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4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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