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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号王某某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吴某某申请撤回原审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吴某某亦自愿申请撤回离婚诉讼,双方对此均未提出异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吴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上诉人吴某某负担,剩余150元,由原审法院退回给被上诉人吴某某;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王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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