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某某、李**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初字第3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白**、郭**、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17)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初字第30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5800元,退还上诉人牛某某290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某29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