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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号魏**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某某于2015年9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魏某某撤回起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魏某某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魏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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