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某某于2015年9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魏某某撤回起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魏某某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魏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