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于文*离婚纠纷一案中,松原**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松民一终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财产折价款50000元,抚养费每月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松原**民法院(2015)松民一终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