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高**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彩礼款8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执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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