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一终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2014)前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兰**申请执行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立春与第三人代青民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第三人代青民以坐落在松原市江南柏屹湖畔小区10号楼4层405室,面积为132.21平方米回迁楼房抵顶该案全部执行款611825元,执行费8518.25元由被执行人陈**承担,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告之
执行员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孙**与邢**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姜**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邓**与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苑**与崔**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朱**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