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案件描述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一终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2014)前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兰**申请执行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立春与第三人代青民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第三人代青民以坐落在松原市江南柏屹湖畔小区10号楼4层405室,面积为132.21平方米回迁楼房抵顶该案全部执行款611825元,执行费8518.25元由被执行人陈**承担,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告之

执行员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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