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邢**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与被执行人邢*超离婚纠纷纠纷一案,前**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27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前**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款72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可供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27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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