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邢**离婚纠纷一案,前**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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