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前民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刘**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给付申请人张**2013年至2014年3月子女抚养13000元。执行费95元由被执行人刘**承担。至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告之
执行员王*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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