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案件描述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前民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刘**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给付申请人张**2013年至2014年3月子女抚养13000元。执行费95元由被执行人刘**承担。至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告之

执行员王*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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