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承担。
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张某某。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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