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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未能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甲诉称:我与王某某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李*乙,现年11岁。双方因感情不和,王某某于2011年11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诉请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李*乙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王某某于2004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李*乙(2005年4月5日生)。双方自2011年11月开始分居,现王某某下落不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李*甲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前郭县**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某离家出走近三年,不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造成双方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甲诉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离婚后,根据本案现有情况,双方婚生男孩宜由原告李*甲抚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李*乙由原告李*甲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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