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赵*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与被执行人赵*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前**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27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日向前**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8314.2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2799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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