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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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