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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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