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与被告谌××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被告均已经离开住所地多年,现被告在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南里小区南侧华阳汽修厂院内临建房68号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南里小区南侧华阳汽修厂院内临建房68号应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北京**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