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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孙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孙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孙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孙**,目前随我生活。我们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并且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11月双方矛盾升级,2014年10月1日我们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综上,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判令双方婚生女孙**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孙一×辩称,原告诉状所写内容与事实不符,我不同意离婚,我女儿也不同意我们离婚。我与原告之间并未经常争吵,而且我觉得夫妻之间偶尔发生矛盾也是正常现象。再有,我们双方结婚已经15年了,期间我从没有骂过原告,只是因为原告有一次喝多了酒,我打过她一次,其余时间我都没有碰过原告。我认为,我们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而且孩子现在还小,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孙**,现在天津**学附中上学。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并自2014年10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判令双方婚生女孙**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表示其对原告仍有感情,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及庭审记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能自息,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当珍惜多年的夫妻情意,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只要被告今后多关心体贴原告,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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