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李**与刘**管辖裁定书
冯**与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高**与申**管辖裁定书
胡一×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魏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邵**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傅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谌**管辖裁定书
孙**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刘**管辖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