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孙**与刘**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天津**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刘**的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均在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新立村7区9排4号,故本案应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