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刘**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孙**与刘**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天津**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到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刘**的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均在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新立村7区9排4号,故本案应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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