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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与被告张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张**。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事务均不闻不问。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有时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多年来,被告与原告分吃。现原、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现居住房屋变更为原告承租,被告返还原告1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一×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与原告感情未破裂,也无实质矛盾。我承租房屋是在我与原告结婚之前,我工作单位以我无房为由分配的。关于原告主张的12000元的事,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我与他人的民事案件时,我向原告借了我1800元,打条时按2000元计算;另外,10000元是我以前治疗伤情时向原告借的10000元,我已经还完了钱了,但是原告让我打条时非得让我写12000元,现在我认可12000元,我也同意给原告12000元。现在我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1984年6月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年××月登记结婚,××××年××月婚生一子张**。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均能自息。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但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书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对于婚后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双方均应加强沟通,冷静理智的对待。原告提出被告与其他女性关系暧昧一节,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应念及以往夫妻情谊,不应固执离婚,所以本案以不离婚为宜。希望双方今后多加强沟通,共同处理好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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