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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与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诉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尚未向被告林**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寇**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寇**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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