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高爱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苏镇海、被告高**及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2007年6月经过婚姻介绍所介绍我与被告相识恋爱,2007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我与被告均系再婚,2008年5月7日,我与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09年6月17日生育一子刘**。我与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感情越来越不好,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与我争吵,甚至对我大打出手。我曾于2011年、2013年起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2014年5月被告起诉我离婚后撤诉,2014年10月我起诉被告离婚,被贵院判驳。2014年6月24日,因教育孩子问题,被告与我父母发生纠纷,对我父母和孩子大打出手,于是我和孩子一起到我父母家居住生活,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刘**由我抚养,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英辩称,虽双方均系再婚,但我与原告感情基础牢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能和睦相处,我没有打孩子,也没有打原告和原告父母。我与原告自结婚到现在无任何根本性的矛盾,双方发生矛盾主要是由于原告父母参与造成的。我以后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以及与公婆的关系,化解双方的误解。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6月通过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7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6月17日生育一子刘**。原、被告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1年11月、2013年8月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均因原告顾及离婚会对子女造成伤害及原告父母反对而撤诉。后双方仍共同生活,2014年5月,本案被告起诉原告离婚,因考虑子女利益及原告父母劝说而撤诉。2014年6月24日,被告因教育子女问题与原告父母发生矛盾,为此,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4年10月起诉被告离婚,2014年12月10日,经本院以(2014)北民初字第5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及与公婆的关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书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均因双方缺乏沟通、互不理解、互不包容所致。鉴于被告已表示愿意努力改善家庭关系,并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被告应积极改正自己的缺点,注意教育子女的方式方法,多关心照顾原告,妥善处理与公婆及原告的关系。原告应顾及以往夫妻情义,不再固执离婚。今后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努力处理好家庭关系。现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