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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高**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高**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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