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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二×。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差,经常发生口角,并发展到被告动手对我进行殴打,我念及多年的恋爱关系,同时被告也三番五次保证不再动手打我,于是我念其有悔改的态度,违心的与被告结了婚。本想被告会履行承诺,可是他非但没有改正,反而变本加厉到大吵大闹,甚至对我的家人也破口大骂。在我怀孕期间,被告还因一些小事对我拳打脚踢。在孩子出生不到半个月时,被告就离家不归,也不给家里费用。现在孩子已经三岁,全靠我一人借债抚养。被告对家庭极其不负责任,其行为对我造成了严重伤害,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解除这桩死亡的婚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债务双方分担;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一×辩称,原告要求离婚是因为这几年我的经济状况不好,给原告及岳父、岳母造成了压力。原告诉状所述内容也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婚前感情基础很好,吵架确实有过,也动过手,但都是有原因的,我和原告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的家人造成的。就在前几天我和原告还通过电话,没想到她会起诉要求离婚,我觉得我们之间的问题是能够解决的。我现在的经济状况不好,原告为我吃苦受累,我想赶紧改变现状,而且孩子现在也还小,我也从没想过要离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崔**系初婚,被告王**为再婚,××××年××月××日双方婚生一女王二×。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并于2014年12月31日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以诉称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债务双方分担;婚生女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表示,原告对家庭和孩子付出了很多,吃苦受累了,其目前在外也是为了多挣钱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其对原告还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及庭审记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能自息,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当珍惜双方的夫妻情意,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只要被告今后多关心体贴原告,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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